上海交通大学财务计划处关于规范和加强劳务费发放管理的通知
各院(系)、部、处、直属单位:
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强化财会监督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现就规范和加强劳务费发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管理原则
劳务费发放按照“符合规范、工作必需、从严控制”的原则管理。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、合规性、合理性负直接责任。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务费发放审核机制,加强审批管理,确保劳务费发放符合相关规定。
二、发放要求
劳务费发放范围主要包括专家咨询费、讲课(座)费、评审费、论文评审及答辩费、其他劳务费等。劳务费发放应提供发放人员必要信息,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本人银行卡,不得由其他人员代为转付。
(一)专家咨询费
1.专家咨询费发放应根据《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》《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转发<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等文件规定执行。
2.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(课题)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,项目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。
3.专家咨询费发放应提供专家咨询费发放审批表,以及通过会议、现场访谈或者勘察、通讯等形式组织专家咨询活动的支撑资料。
(二)讲课(座)费
1.以行政经费支付为主的讲课(座)费应根据《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<劳务费标准调整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有关规定执行,各单位应根据讲课人员职称职务、课时、标准进行审核。
2.校内人员在工作时间的职务行为原则上不支付讲课(座)费。
(三)评审费
1.科研项目评审费应根据国家、地方、学校相关政策执行;以行政经费支付为主的评审费应根据《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<劳务费标准调整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2.职务工作人员和会务人员,工作日内(不含晚上)不支取劳务费。
(四)论文评审及答辩费
1.论文评审及答辩费发放应根据《关于执行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费新标准的通知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2.论文评审及答辩费发放应提供答辩审批表、预答辩审批表、通讯评议表等支撑材料。
(五)其他劳务费
其他劳务费发放应根据国家、地方、学校相关政策或合同约定执行,据实列支。
三、负面清单
劳务费发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,不得存在以下行为:
1.向与项目无关的近亲属等人员违规发放劳务费;
2.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、虚构人员名单、虚增人员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;
3.以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;
4.违规超标准、超范围发放劳务费;
5.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。
四、监督检查
财务计划处持续加强系统管控,开展劳务费支出专项检查,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定期开展劳务费使用情况分析,强化纪律约束,规范劳务费发放管理。
五、其他
1.请各单位将本通知传达至内设行政部门、系所、项目团队。
2.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财务计划处负责解释。
财务计划处
2025年5月30日